刚刚公布的营改增最新政策︱ 影视、离岸服务外包等出口服务由免征增值税改为适用零税率
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
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

财税〔2015〕118号

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为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,进一步鼓励服务出口,决定对影视服务、离岸服务外包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,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:

(一)广播影视节目(作品)的制作和发行服务;

(二)技术转让服务、软件服务、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、信息系统服务、业务流程管理服务,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。

(三)离岸服务外包业务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,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(ito)、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(bpo)、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(kpo),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,按照《应税服务范围注释》(财税〔2013〕106号)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。

二、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,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,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。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,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;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,实行免退税办法;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,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。实行退(免)税办法的应税服务,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,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(免)税;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,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,转入成本。

三、应税服务增值税退税率,为按照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(财税〔2013〕106号)第十二条第(一)至(三)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。

四、境内单位和个人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时,应提供有效出口凭证和收款凭证。

五、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具体管理办法,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。

六、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,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》(财税〔2013〕106号)第一条第(六)项、《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》(财税〔2013〕106号)第七条第(六)项中“发行”,以及第(九)项中“技术转让服务”、“合同能源管理服务、软件服务、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、信息系统服务、业务流程管理服务”、“广播影视节目(作品)制作服务”和“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”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。

财政部  国家税务总局

2015年10月30日

财税〔2013〕106号文件相关条款原文
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

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

财税〔2013〕106号


(以下红色字体的内容自2015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)

附件3: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

第一条、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

(六)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,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。

上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,是指试点纳税人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,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(ito)、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(bpo)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(kpo)(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具体内容附后)。

附件4: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

第七条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,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:

(六)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(作品)的发行、播映服务。

(九)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:

1.技术转让服务、技术咨询服务、合同能源管理服务、软件服务、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、信息系统服务、业务流程管理服务、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、知识产权服务、物流辅助服务(仓储服务、收派服务除外)、认证服务、鉴证服务、咨询服务、广播影视节目(作品)制作服务、期租服务、程租服务、湿租服务。但不包括: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,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、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。

2.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