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、代征人应当到当地国家税务机关购领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、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,按照表式内容全面、如实填写,并按规定加盖印章。
(二)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,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有关资料和证件: 1、财务、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; 2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、用、存月报表,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明细表; 3、增值税纳税人先征税后返还申请表; 4、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申请表; 5、与纳税有关的经济合同、协议书、联营企业利润转移单; 6、未建帐的个体工商户,应当提供收支凭证粘贴簿、进货销货登记簿; 7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; 8、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; 9、国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证件、资料。
(三)扣缴义务人或者代征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代扣代缴,代收代缴税款的报告表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,代扣代缴、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的合法凭证,与代扣代缴、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有关的经济合同、协议书。
(四)纳税人应当按月将纳税申报资料装订成册,并按规定保管
(五)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还 1、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,或者扣缴义务人、代征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,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不改正的,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; 2、一般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并核算进项税额、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,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,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进项税额抵扣资格和专用发票使用权,其应纳增值税,一律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税。 |